科普贴:“雇佣兵”和“承包商”的区别(1 / 2)

“承包商”英语为“Contractor”,“雇佣兵”的英文为“Mercenary”。

其实对于这个Contractor,并非国内所有人都把他们称之为“承包商”,有些人是把他们叫做“雇佣兵”的。但是,“雇佣兵”与“承包商”是不同的。

Contractor之所以称之为Contractor,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是“承包安全保护/军事项目的商人”,所以才使用了“承包商”这个具有商业味道的称谓。

但是现代的雇佣军,也是非常具有商业味道的,尽管他们干的事情,很多都见光死。

那么,Contractor又算不算是Mercenary的一种商业化称呼呢?

如果不是,那他们干的活儿跟Mercenary又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先来看几则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的新闻:

2004年6月10日,恐怖分子对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中铁十四局援建工地发动袭击,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

2004年9月4日,驻守中铁十四局碎石机的卫兵发现两名可疑分子向碎石机方向移动,卫兵发出警告,两名可疑分子开枪射击,双方交火7分钟,可疑分子逃往附近村庄;

2006年4月1日,一伙武装分子趁夜色潜入中铁十四局在贾拉巴德公路修复项目的工地,被卫兵发现,双方交火,武装分子被击退;

2006年12月2日,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北部巴德吉斯省的工地夜遭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在保安人员的及时还击下坚守到阿富汗警察救援,中方人员无一伤亡。

其实在2004年的“6-10”事件后,中铁十四局已经决定像其他在高危地区工作的外国公司那样聘请武装护卫了,

比如在2005年2月3日的一则新闻中提到,中铁十四局阿富汗项目部雇佣了美国USPI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这个USPI公司类似于武侠小说里的“镖局”,而他们所雇佣的那些武装护卫人员,也就是承包了中铁十四局工地和工人安全的那些Contractor们相当于“镖师”。

在阿富汗的USPI承包商,我始终还是找不到在中国工地上的USPI照片

而且,根据日内瓦公约对雇佣兵所作出的定义,一名战斗员必须全部满足以下所有六项条件,才能被视为雇佣兵:

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虽然美国没有在反对雇佣兵的日内瓦公约上签字,但依照上述定义,美国USPI公司为中铁十四局所提供的那些Contractor是不会被视为雇佣兵的,因为他们并不是受雇到阿富汗参加武装冲突的。